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七条有效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该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二)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