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法规草案三十日前,可以将该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询意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