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