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设置户外广告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未拆除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