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