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