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