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其中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