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