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对地方立法事项,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立法事项,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