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需要,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对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