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改案,写明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的依据及理由。修改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改案提案人说明。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改案的先表决修改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