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改案,写明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的依据及理由。修改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不提请会议表决的,应当向修改案提案人说明。

法规草案表决稿有修改案的先表决修改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