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