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