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完成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