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