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责令补植;不补植的,处以损失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