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田林网建设、小流域治理、防风固沙等生态项目建设组织和动员村民植树造林,鼓励村民在庄前屋后、村旁、路旁、田旁、渠旁栽植林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