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油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油田开发单位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的,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