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