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当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应当排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