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油田生产单位应当建设采出水处理设施,油水分离后产生的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当回注采油层或者综合利用,不得污染地下水;需要外排的,应当排入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