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条例/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标准第八条有效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以下统称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因特殊需要,另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采用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