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规划测绘应当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

规划测绘包括规划道路定线测绘、建设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测绘、市政规划测量、规划绿地测量、规划监督测量等。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