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对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灾人员、物资和车辆,优先安排、优先通行,并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配备的工作用车,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免缴公路养路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