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基础测绘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向社会提供。

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确需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