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