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八条有效取得探矿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勘查作业范围和勘查矿种;(二)有与申请的勘查作业范围、勘查矿种相适应的资金;(三)有勘查项目总体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及其他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