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实施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