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2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及1992年4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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