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