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在实施勘查作业之前,应向勘查作业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备案手续。在已设置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未经探矿权人同意,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探矿权设置前已设置的采矿权仍然有效,但应不影响勘查总体设计的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