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认森林防火责任人,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