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损失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