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经费,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