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第十八条有效森林防火重点行政区域的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配备足够力量的护林人员,由其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