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