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