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正在或者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二)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三)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

(四)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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