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下列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一)正在或者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二)投诉人要求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三)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四)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