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投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受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物业投诉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投诉,村(居)民委员会无法处理或对其协调、处理不服的,可逐级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市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应当在受理投诉15日内对投诉事项形成处理意见,对重大事件、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适当延长做出处理意见的时间,并将延长期限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