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共秩序;

(三)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