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共秩序;(三)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