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布局图;

(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书;

(五)物业共用部分清册;

(六)《房屋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和

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采

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建筑总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投标企业少于3家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