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中安排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扶持办好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在学校应适当减免学杂费,并在发放困难补助上给予照顾。

各类学校应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列入计划。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