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和工作协调制度,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