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的申报、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