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