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