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