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