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三)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