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