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筹集机制,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