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