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林产品,是指依托于森林、林木、林地生产的以及经过初级加工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产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